如何熟练掌握法律英语写作

才智馆 人气:9.39K

法律英语是一门专业语言,英语专业科班出身或有在英语国家学习的经历,与掌握法律英语并无必然联系,即使精通日常英语,对法律英语的掌握也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我在本科学的是法学,之后去法国用法语念了两年欧盟法,并没有专门用英语学习过法律。我在法律英语方面的技能,完全是在工作中通过不断的使用和打磨而习得的。

如何熟练掌握法律英语写作

按照我的经验,任何一个普通的律师,只要遵循正确的练习方法,假以时日,都可以熟练掌握法律英语。

就我比较熟悉的涉外非诉业务而言,通常会接触到的英语文件不外乎往来邮件、合同、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和工作报告等几类。如不考虑文件本身所涉及法律问题的难易程度,仅仅从写作的角度而言,我个人认为,最好写的文件是合同,其次是往来邮件(不包括以邮件形式提供重大法律意见),最难写的是法律意见书及尽职调查报告。

  英语合同

合同中所呈现的几乎全都是对事件的客观描述,合同各方是谁,交易是什么,每一方要做哪些事,如果发生了某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等等。其中既没有主观意见,也不体现任何情感,通常情况下,只会用到一般进行时、现在完成时和一般将来时三种最基本的时态。对于非英语母语的作者而言,应该是最容易学习的语体。但英文合同往往又是最难阅读的。我觉得,其中的原因更多地来自于文化差异及语言差异。

判例法系国家的律师都爱写冗长而面面俱到的合同,对每一个方面、每一种可能性都要作出明确约定,以设立规则。相比而言,成文法系国家的合同,针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在合同中不加描述,亦不会影响相关事项的履行或后果。

此外,中文是一种柔软而灵活的语言,日常中文的语言习惯中几乎不会出现长句,在表达复杂的意思时,我们习惯使用简单的定语和状语对内容进行描述,或以连续的短句对核心含义进行补强。而英文相对而言比较直接,语法规则比较细致明确,因此在表达复杂的意思时,会使用大量的从句,以达到面面俱到的效果。

例如,英文的“承诺与保证”的“未决诉讼条款”中会出现这样的句子(直译):“除《披露清单》第1条列明之情形外,不存在针对任何主要子公司或目标公司(视情况而定)的任何正在进行的,或据卖方所知悉可能发生的,且如作出不利判决,可能合理预期对主要子公司或目标公司(视情况而定)的实质性方面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法律(无论民事或刑事)、行政、仲裁或类似法律程序、主张、诉讼或控告,亦不存在针对任何主要子公司、目标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做出的,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禁令、命令、判决、裁决或决议。不存在任何针对任一主要子公司或目标公司所正在进行的、或据卖方所知悉可能发生的,且可能阻碍交易的任何部分完成的诉讼案件、法律程序或调查。”读起来费劲,但确实滴水不漏。

英语合同阅读和写作最好的学习方法,是翻译合同。找一份由英美顶级事务所起草的完整英文合同,从第一个字翻译到最后一个字。

翻译是唯一一种能够迫使我们进行精读并且转化为己用的学习方法。单纯的阅读是不求甚解的,只要大概明白这段在说什么,就过去了。只有在翻译的过程中,我们才会清晰地发现,对任何一个词的含义、一个从句修饰的对象的不甚确定,都会导致全句无法翻译。

在这一点上,应当感谢中文与英文本身是如此的天差地别,才使得译者不得不完完全全地吃透原文的每一个细节。我这几年几乎已经不翻译法律文件了,所以我在业余翻译小说,实际是为了保持精读量和翻译的手感,坚持练习。

此外,不要因为觉得某个条款已经看懂了而略过不译。很多看起来非常简单明了的句子,要用中文的合同语言准确而简洁地表达出来,对中文的要求也很高,往往需要译者反复地揣摩。而在这个思考的过程中,一边增强了对句子本身的记忆,以后可以套用在合同起草中,一边也能背单词。很多单词在法律英语中往往具有特殊的含义,在日常英语中很难遇到,因此,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看起来“不对头”的句子,很有可能就是常见词的生僻用法。

例如,provide通常解释为“提供、供应、供养”,但在法律英语中,可能会表示“规定”(例如:Article 1 of the Agreement provides that…),也可能表示“以……为条件”(例如:The purchaser shall pay the purchase price at the closing, provided that the closing takes place within 30 days.)。在这里特别推荐Black’s Legal Dictionary,这是法律英语必备的工具书。

针对从句套从句的长句翻译,提供一个小技巧。首先,抓住主句的基本要素:主谓宾分别是什么。其次,必须找到每一个从句所修饰的对象是什么,每一个分句应该断在哪里。第三,基于从句和分句的结构,将长句拆分成短句,先分别译出来,再依据主句的结构,将整个句子整合在一起。

以一份贷款合同中关于借款方变更名称的条款为例:“If a Lender changes its name, it shall, at its own cost and within 7 Business Days, provide the Facility Agent with an original or certified true copy of a legal opinion issued by the legal advisers to such Lender in the jurisdiction where such Lender is incorporated addressed to the Facility Agent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Finance Parties), which is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Facility Agent, confirming that (a) such Lender has changed its name; (b) the new name of such Lender; (c) the date from which such change has taken effect; and (d) such Lender's obligations under the Finance Documents remain legal, valid, binding and enforceable on such Lender after its change of name.”

此句中,“if a Lender changes its name”为条件状语从句,则主句应为“it shall…provide”,即指“如一个贷款人变更其名称,则其应当提供……”。“at its own cost and within 7 Business Days”均是对provide这个动作的.条件限定。“provide the Facility Agent with a legal opinion”结构是本句的核心内容,“issued by the legal advisers to such Lender”为过去分词做定语修饰legal opinion(其中to在此指“贷款人的法律顾问”),“in the jurisdiction”为地点状语也修饰legal opinion,“where such Lender in incorporated”修饰jurisdiction。“addressed to the Facility Agent”与“issued by…”相呼应,也修饰legal opinion,可简化为:the legal opinion issued by the legal counsel and addressed to the Facility Agent。接下来的“which…”从句继续修饰legal opinion。“confirming that…”现在分词作定语,同样修饰legal opinion。

归纳起来,此句的结构为:如一个贷款人变更其名称,该贷款人应当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1)由该贷款方在其设立地法律管辖之内的法律顾问起草;(2)应出具给贷款代理行;(3)其形式和内容应满足贷款代理行的要求;(4)其中应当确认(a)至(d)所罗列的内容。

在厘清句子结构的基础上,整句可译为:“如任一贷款人变更其名称,其应当在七个营业日内,自行承担成本,向贷款代理行(代表融资方)提供一份由该贷款人在其设立地所属管辖范围内的法律顾问向贷款代理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复印件,该等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贷款代理行的要求,且其中应当确认(a)该贷款人已经变更其名称;(b)该贷款人的新名称;(c)该名称变更的生效日期;以及(d)在名称变更后,该贷款人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对该贷款人仍然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且有执行力。”

在做合同翻译的时候,除非绝无他法,通常都建议尽量保留英文原句的完整性,以避免出现不同语言版本之间的歧义。但我们作为非英语母语作者,在自行起草英文合同时,不建议过分追求华丽的长句,只要能够把意思准确周密地表达出来,啰嗦一点不会导致实质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