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欠款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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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民间借款欠款的注意事项

信誉好,偿还的可能性大,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看对方有没有偿还能力。我们可以从对方是否有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稳定工作等情况来判定。

二、注意一定要写个借款合同或借据,并妥善留存。

借款时,就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了,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按手印。

三、若出借的金额较大,应该做个担保或者抵押手续。

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或公司为其做担保,当然也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

四、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

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

五、注意借款利率应合法,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应在合法范围之内。

六、注意还款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出借人一定记得及时催促借款人及时偿还款项,否则出借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

七、运用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出借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一些个体或者企业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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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欠款的注意事项 [篇2]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

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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