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租赁合同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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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品】租赁合同汇总9篇

租赁合同 篇1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应该主动找房东进行续签,如果不续签就应该即刻搬离,不续签也不搬离的需要缴纳违约金吗?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租赁合同到期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搬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续租的,应立即搬离,如果继续居住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迁时,可要求房客立即腾房。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

违约金的形式: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2

本合同在以下主体间达成并共同遵守:

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成品油仓储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签订本合同。

1租赁标的物

1.1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编号为:?? 的储油罐,出租为乙方。甲方保证对前述租赁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其在仓储乙方油料等货物时的正常、安全使用。

2租赁期限

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有权在合同到期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按照本合同条件续展合同期限。

3租金及其支付

3.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乙方保证月承租租金最低为: 元(? 元整),既甲、乙方签订本合同起,每月无论乙方是否使用甲方储油罐,都应支付给甲方最低月承租租金柒万伍千元整。

3.2储油量在 吨- 吨之间,每吨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

3.3储油量在 吨- 吨之间,每吨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

3.4储油量在 吨- 吨之间,每吨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

3.5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日前一次性支付本季度的租金给甲方。乙方承诺依照约定及时交纳保管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延迟。

收款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4租赁物使用

4.1甲方对租赁物的安全、正常使用负责,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入库、出库等与租赁储油罐进行仓储保管油料相关的合同目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协助。

4.2乙方将油料等货物办理入库手续后,甲方即对已入库的油料等货物负担仓储保管义务,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认可在本合同后预留的甲方相关人员对入库单的签字确认,为甲方的法律行为。

4.3乙方应在每次油品入库前,提前1日通知甲方车号、吨位、到站、数量、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便甲方调整库容,做好接卸油品的准备工作。

4.4乙方承诺交付存储的油品符合国家标准,如因油品质量瑕疵造成甲方设施损坏,乙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5乙方管理人员进入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须遵守甲方的油品保管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乙方派出人员因职务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甲方的相关规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合理损耗和质量保证

5.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交付甲方仓储保管的油料等货物的合理损耗为:? 。油品入库后,甲乙双方每30天联合进行库存盘点,油品保管损耗按照国家标准《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执行,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超出前述合理损耗标准的货物,甲方应当按照乙方主张权利时的市场价值在三日内一次性全额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甲方:

乙方:

日期:

租赁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在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区、县、管委会)____________(地点)举办_____________活动,向甲方租用展览器具,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用展具___套。根据乙方提供展位平面图测算,包括:

展板(_____m×_____m)鷂_________张,八棱柱(含柱脚螺栓_____个)____根,

展板(_____m×_____m)鷂_________张,鷂___________米横杆(含_____个锁头)____根,

楣板(_____m×_____m)鷂_________张,鷂___________米横杆(含_____个锁头)____根,

号码牌(_____m×_____m)__________张,鷂___________米横杆(含_____个锁头) ____根,

展桌____________张,展椅 ___________张, ___________根,_____________根。

二、展具租金每套_____元,租金合计________元,乙方应于展具出库前一次性交清。若乙方延期,每天每套展具租金加收______元。

三、租赁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时交付甲方租赁保证金_________元。甲方应于收回展具,结清本合同约定的各种款项后,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四、租赁时间____天。从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有关时间约定如下:

展具出库装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时;

展具送达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时;

展具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时;

展具撤回装车发运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时;

展具入库验收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时。

五、展具装车卸车工作及费用

1.始发地装卸车工作及费用由___方负责,

2.目的地卸装车工作及费用由___方负责。

六、展具运输工作及费用

1.展具运往乙方目的地,运输责任及运输费用____元(或按实际运费)由__方承担。运输车辆由___方负责联系。

2.展具运回甲方仓库,运输责任及运输费用______元(或按实际运费)由__方承担。运输车辆由___方负责联系。

七、展位搭设、展具安装拆解工作及费用。

1.展具安装工作由__方负责,安装费用_______元由__方承担;

2.展具拆解工作由__方负责,拆解费用_______元由__方承担。

八、展具保管责任甲方装车完毕后,根据运输责任划分:

发运途中发生展具损坏或遗失由___方负责赔偿;

返回途中发生展具损坏或遗失由___方负责赔偿。

展具到达租用地至离开租用地的时间内,乙方应负责展具的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展具损毁造成的损失(详见《展具赔偿价格清单》)。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及甲方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租赁合同 篇4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交付财物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地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3、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4、租赁期限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背离了租赁合同的有偿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但并不是说有租金规定就必然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或其他合同的约定,在法律上就不应认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完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但该条款一经确定,就成为承租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纳租金,那么承租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纳或者虽无正当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变更交纳期限、交纳方式的,不在违约之列。

6、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是出租财产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有义务保证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保养的也屡见不鲜,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从合同中找出根据。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因租赁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约定要求时,出租人负责维修。属于平时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可由承租方负责,就是说,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租赁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厨房设备油烟净化器一批,具体项目、材质、型号和规格、厂家详见合同附件《厨房设备油烟净化器报价书》。

二、合同价款

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合同工期:收到定金之日起

三、验收及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乙方应立即组织生产,按合同工期完成,甲方在2日内组织验收,若甲方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乙方视为验收合格。

2、陆仟元整(¥6000.00元),乙方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6000.00元)。

3、此价为不含税价,在产品验收完毕时双方应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乙方开结算清单作为收款依据。

四、质量验收标准

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应以合同附件的《厨房设备油烟净化器报价书》为标准进行验收。

五、双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乙方货款,若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连带损失。如乙方未能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相关连带损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订购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如期交付甲方使用,若因甲方场地未能按时交付,则工期顺延,因此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提供的厨具货品免费保修一年,不包括人为损坏及自然灾害。若出现不能维修的重大问题,整机包换,所有乙方的产品满一年后实行终身维护,乙方仅收材料费。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甲方可按合同总款的3‰对乙方处以罚金。

2、甲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可按合同总款的3‰对甲方处以罚金。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如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可提交法院裁决。

3、需方增补货物同样按本合同执行。

4、合同附件包括:《厨房设备油烟净化器报价书》,其他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签订地址: 。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6

甲方(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为了提高鱼塘经济效益,甲方经研究决定,将鱼塘进行发包,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鱼塘共计___________亩交给乙方承包并养殖,鱼塘路边自建房屋_________间及场地交给乙方经营农家乐(注:农家乐为餐饮服务行业),鱼池承包用地租赁合同。

第二条 乙方在鱼塘和农家乐所有经营收益纯利的_____% 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 承包期限为___年,以后每年_____元/年。即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在承包期间,乙方所承包鱼塘用电须服从电管站管理,要安全用电,开户、电力设备安装、材料费用以及鱼塘用电电费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五条 鱼塘用途

1、甲方提供鱼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第六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在塘基建设建筑物,期满后应拆除搬迁,若新承包者愿意受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雇工拆除,所需一切费用,仍要乙方支付。

第七条 乙方承包的只是鱼塘的水面,鱼塘基面使用权仍属甲方,乙方只能作暂时使用。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归甲方。乙方在接通知30日内必须交出鱼塘。 乙方施工的建筑物要在承包期满后30天由乙方自行拆迁,逾期不处理的则归甲方所有。如需修筑塘基的由乙方自行维修整治,但承包期满后不得拆除,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合同范本《鱼池承包用地租赁合同》。

第八条 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抽水机给乙方使用。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第九条 乙方必须按合同所定期限缴纳承包款,逾期30天未完成的,作自动退包处理,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终止合同,收回鱼塘重新发包。

第十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

2.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______天的;

4.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在承包期间,如要转让给他人承包,须经甲方同意才能转让。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必须完成全部承包款并经得甲方同意,才能终止合同,另甲方有权将押金没收作为补偿。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第九条 。

第十二条 风险责任:

1、农家乐属于服务行业,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卫生许可、税务、工商等一切相关事项的办理由乙方自行解决,涉及到的一切法律事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在承包期间,乙方必须办理齐全相关手续。否则一切事故、灾害及人为造成的损失,及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实行抵押承包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在______天内交纳承包押金给甲方,即押金金额为_____万元,作为履约的保证。承包合同期满,若乙方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退还抵押金给乙方(按当时银行利息 %)。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全部承包押金。 3.若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___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 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施工需要,向甲方租赁一台桅杆吊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设备名称、租费标准及要求配钢轨104米。

3、桅杆吊净高31m,跨度为44m。

4、贝雷片、销子及大车电缆由乙方提供。

二、 使用地点:巴溪洲景观联络桥工程工地现场

三、 租赁期限

1、 起租日期:甲方机械设备的全部运抵乙方工地,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调后,请乙方有关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计算机械设备的起租日期即:( 20xx 年12月10日)。

2、 退租日期:甲方机械设备的所有部件在乙方场地清点无缺并办妥退租手续后之日,为机械的退租日期即:(20xx年8月25日)。

四、 租金支付、结算方式

1、 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设备进场报建、验收合格后支付甲方租金300000元/月.台。

2、 设备租金自起租日开始计算,当月10日结算一次,使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实际天数折算即:(每天10000元/月.台)。

五、 设备的装卸和运输费用

1、 设备的装卸:在甲方工地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在乙方驻地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 设备的运输:使用期限六个月及以内时进、退场费由甲方承担;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时,进场费由甲方负责,退场费由乙方负责。

六、 设备的交接、拼装及维修

1、 机械设备进场时以甲方的随车交接清单进行交接,退场时甲方派人到乙方工地进行交接。双方根据进场清单把运回的机械进行验收交接,如有遗失、损坏部件(非甲方人员造成的),乙方应照市场价赔偿。

2、 拼装时,拼装工人及拼装使用吊机及小型机具、材料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拼装试吊直到交付使用。

3、 租赁设备的日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 租赁设备事故的处理

1、 凡属乙方人员指挥失误或乙方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机械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2、 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而造成事故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人工损失、材料损失和罚款),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八、 双方责权:

甲方:

1、 保证本合同租赁设备状况良好,随机附件、随机工具齐全。保证机具手续齐全,报建、报验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

2、 桅杆吊机拼装时,甲方派技术员到场指导并负责机电部分的安装、调试,乙方应积极配合。

3、乙方违章或野蛮使用机械,甲方指出后,乙方拒不改正,或违反乙方责权第4 条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设备,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

1、 保证提供安装的地基平整牢固,承载力达到拼装贝雷桁架式起重机规范要求。若因地基原因造成吊机损坏或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2、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作业和超载使用机械。

3、 拼装贝雷桁架式起重机时要做好支架铆固稳定工作,以确保拼装设备及人员安全。

4、 设备运抵乙方工地后,乙方即获得租赁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将属于甲方资产的设备用做租赁、出借、担保、投资、还债、转让、扣押及变卖等等超出使用权范畴的活动或行为;不得随意改变其结构、拆卸其零部件、调整其性能。

5、 乙方负责拼装贝类架式起重机的技术监督、安检等单位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手续。

6、 乙方提供甲方人员食宿。

7、 乙方负责租赁机械的废旧油及其他影响环保的排污物品的处理。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乙方住所地的法院裁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章后生效。租用完毕各款项付清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8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 、合作、互惠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 供乙方作经营使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

自20xx年1 月1 日起至20xx年12月31 日止,经营期限为:1 年。期满后双方要求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合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但任何一方提出合同终止,须提前一个月知会对方。

二、经营范围

1、经营甲方作餐饮经营使用。

2、自甲乙双方签定此合同之日起,该场地由乙方统一经营规范运作,自负盈亏。

三、甲方提供的经营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捷龙公司办公楼三楼场地供乙方经营。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灶台、抽烟系统、蒸饭柜、消毒柜、保温蒸饭车等设备供乙方使用(具体明细见附件)

3、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水、电,每月水电费由甲方代缴代付。

4、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餐具及操作工具。

四、乙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在公司内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收回经营场地,并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诉讼。

2、餐厅、操作间、食堂周边等均属于乙方管理范围,乙方需负责承包区域内的卫生清扫和安全管理。

3、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所有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上岗,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市卫生监督所制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监督,并检查。

5、为确保饮食安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改善意见,乙方必须虚心听取公司意见。

6、食堂水、电、煤气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操作间的大型灶具等由甲方提供,易耗用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7、除甲方提供设备之外,乙方经营所需其它设备由乙方自备,如要进行特殊装修、改造,乙方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合同结束后,乙方不得对其装修进行拆除。

8、乙方必须保护好食堂所有财产,对甲方提供的厨具设备、设施应及时进行保养、维修。保养、维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经营期满后,保证房屋、设备、设施、墙面、地面的完好,若有损坏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9、乙方必须依法用工,食堂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0、乙方负责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自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日常经营中必须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自主经营,经营期间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五、相关费用

1、乙方签订协议后需在3日内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2、履约保证金使用:用于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公司有关管理条例,没有按合同经营至期满,租用期内不正常营业,协议内擅自分包或转包他人或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补偿。乙方在经营期内若无上述现象,在合同期满并办理全部交接手续后,其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还。

3、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场地租用费1200元。

六、仲裁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及规定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协议作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租赁合同 篇9

甲方(出租方):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乙方(承租方):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房屋:本合同所指房屋位于 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出租事宜签定本合同。 出租价格: 出租期限:自 日止。月(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 ,首付日期为: 年 月 日。

其他费用:租赁期间,甲方承担 费,乙方承担 费。

甲方权利义务:

. 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并已具备合法出租的资格。由于甲方不具备合法拥有及出租该房屋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 甲方保证在出租期内房屋可以被正常使用,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房屋正常使用行为。

3. 房屋及附属设施由于自然老化、政府改造等原因造成的维修或更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合同到期,乙方正常归还房屋并结清费用后,甲方应即时将本合同涉及的押金退还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义务:

.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在承租期内合法使用该房屋。

2. 乙方保证承租本房屋的目的仅限于本人及关系人居住,不对房屋进行转租。 3. 乙方保证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对房屋本身结构及附属设施进行改动。 4. 由于使用原因造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5. 乙方保证按期交纳房租,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6. 乙方归还房屋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滞留于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违约责任:

. 甲方提前解除该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 甲方延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双倍日租金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乙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3. 乙方提前解除该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 乙方延期支付房租和相关费用累计金额超过一个月房租,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5. 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免责。若合同因此终止,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按日折算)计算。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均一式两联,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联为甲方保存,第二联为乙方保存。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