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物权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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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物权重合

  【知识点】物权重合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提问: 债务承担一定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承担一定要债权人同意吗?书中何处有写明呢,书37页上没有找到。

教材37页上第二段最后一句话说“债务承担需要原债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方可发生中断效力”,这和课中老师说的要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有什么区别?

回答:

债务承担一定要债权人同意吗?书中何处有写明呢,书37页上没有找到。

答:是的,书中92页三、债务承担有详细的说明。

教材37页上第二段最后一句话说“债务承担需要原债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方可发生中断效力”,这和课中老师说的要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有什么区别?

答: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转让债务,债权承担才能生效,如果不同意债务转让是无效的。而原债务人认可债务存在发生而发生的中断效力是指原债务人承认自己是有欠债的,这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中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教材36页-37页)的情况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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